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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多朋友在答復審查意見過程中都會遇到的一個問題,就是:如何論述本申請的非顯而易見性?
審查員的審查思路一般為:對比文件1作為本申請最接近的現(xiàn)有技術,公開了本申請最多的技術特征,對比文件2公開了本申請與對比文件1的區(qū)別技術特征(A),存在技術啟示。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結合對比文件2就能顯而易見的得到本申請的技術方案。
乍一看好像審查員說的很有道理,但是我們是要反駁審查員的觀點的,此時應該從那個角度去論述非顯而易見性呢?
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分析、論述:
第一種,雖然對比文件2公開了特征A1,A1與A看起來比較相似,但是經分析發(fā)現(xiàn)A1與A并不相同,這種情況屬于對比文件2并未公開區(qū)別技術特征A,因此對比文件2對解決本申請的技術問題沒有技術啟示。
第二種,雖然對比文件2公開了特征A,但是,特征A在對比文件2中起到的作用和在本申請中并不相同,解決的技術問題也不相同,因此對比文件2對解決本申請的技術問題沒有技術啟示。
第三種,對比文件2公開了特征A,特征A在對比文件2中起到的作用和在本申請中相同,解決的技術問題也相同,但是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2不存在結合啟示。當對比文件2和對比文件1領域不同時,就可以采用這種不存在結合啟示的觀點去進行非顯而易見性論述。
上述答復思路同樣適用于對比文件只有一個,即審查員僅引用了對比文件1的情況。
除上述分析三種情況,還會存在特征A在對比文件2中起到的作用和在本申請中相同,解決的技術問題也相同,對比文件2和對比文件1也不存在結合障礙的情況,這種情況下,我們該如何分析、論述非顯而易見性呢?
請見下回分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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